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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8月20日星期一

愚民法律=娱民法律







最近无暇写新帖,大马政坛依旧星光灿烂,较火红的计有备受争议的证据法修订法案114 A条文,现趁回教同胞佳节抽空 “特写”。
  
关于114 A条文,与其直接对沉闷的法律咬文嚼字,本文举一非常容易明白的例子。

根据114 A条文的精神,如果官方根据网络线索怀疑任何网民跟恐怖分子有挂钩,官方不需要提出任何可以证明网民 “至少很可能跟恐怖分子来往” 的凭据,却要网民自己提出他自己没有跟恐怖分子来往的证据。

大马警方执法层次的偏差众所周知,当检查网络就更容易 “屈” 网民了。这样的法律,岂不是要网民哑巴吃黄连?

大而化之,如果官方提出种种可能性、所牵涉的网民数以万计,甚至数十万计,这还不是劳民伤财吗?

大马高官、大马司法部、律政处,乃至大马内阁、国会,这难道不是娱民的愚民笑话吗? 

老马当年搞多媒体走廊MSC时夸口不审查/管制网络资讯,现在神话恐怕要破灭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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